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商業團體法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分區會員代表之產生,按選舉當年已繳當年會費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
之會員人數,以會員執業登記公司行號所在行政區域為劃分依據,依
各分區採定點定時方式選出:
第一分區:桃園區。
第二分區:蘆竹區、龜山區、八德區、大溪區。
第三分區:中壢區。
第四分區:龍潭區、平鎮區、新屋區、大園區。
第五分區:楊梅區、觀音區、復興區。
第六分區:跨區合併。
各分區按會員比例產生代表,每7名本業會員選出分區會員代表一
名;餘數超過4人(含)得加選一人。
第三條 分區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,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辦理改選,
連選得連任。
第四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,即喪失其分區會員代表資格。
第五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,應行補選,經
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六條 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 15 日前通知會員參加,
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,辦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
人員由本會指定。
第七條 分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票,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常務
監事印章後生效。
第八條 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,七日內送
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