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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11.01

【法規政令】📢轉發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

函轉本府消防局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宣導住宅場所
(5層樓以下透天住宅或老舊公寓等)
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使用耐燃材料裝修一,
隨函檢送相關資料供參,請轉知所屬會員,請查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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